(此文原为[“校园招聘”大揭秘]中的一部分,由于QQ空间又说我的文章过长了,特把该部分抽了出来,单独作为一篇日志发表了)
路拾一枚一元硬币的思考
Chad 2006-10-24
10月23日晚上,去“思文书店”隔壁的打印店打印简历的时候,发现他那里的机器超慢,似乎是有大量病毒在里面。最关键的是打不开我要打印的那两份cjol简历。我回宿舍又试了一下,是可以打开的。没办法,只有再出去打印了,但我决定换一家,去了北门对面的一家新打印店。
在过马路的时候,在马路旁边刚买完水果的一个小伙子不小心丢了两枚一元硬币在地上,他只捡了一枚,另外一枚他可能没发现。他走开后,我把剩下那枚捡了起来,但并没有还给他,而是把它据为己有了。
我这一行为涉及到了道德和法律问题。在道德上,我这一行为似乎并不符合传统中国道德标准,因为它认为不是自己的就不应该占有。如果是以前的我,我毫无疑问是会归还给那小伙子的,但现在的我并没有这样做,为什么?这里就涉及到法律上对于物权变动的规定,在民法上相应规定有“不当得利”,刑法上则有“侵占罪”,但是我认为我以上的行为是合法的,下面将给予简单的论述。
先说说“侵占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这个定义里面的所有要件必须全部同时具备才能算是犯了侵占罪的,首先,我是以为非占有为目的,这个不错,但我占有了的是遗失物,而不是遗忘物,而且数额是绝对的小,并且那失主并没有发现,所以根本不可能要求我返还。就这样,我就不可能犯“侵占罪”了。
再来,“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明显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2)一方受损失;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由于篇幅和主题的限制,这里不再一一展开。从这几个要件看来,我这一行为似乎是属于“不当得利”,但可惜地,我要抗辩的是,虽然我是明知是他人的遗失物而据为己有,侵害了他人利益,付有返还的法律义务,但由于民事案件是自诉的,但由于受害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自己利益已经受到损害,因此也就无法向我提出返还的要求,更不可能提起民事诉讼(因为如果他要求我返还的话,我一定会还给他的,哈哈~)。从这一层面来说,其实我这一行为是违法的,违反了上述的民通92条规定,但是,如果我死不承认我知道那一元硬币是那人所丢的(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条件之下,我的内心想法别人无法得知,也不可能有证据证明),在他没有要求我返还的情况下,我完全可以用物权变动来解释我这一行为,使它合法化。所以我就有了以下抗辩理由。
物权的变动,包括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失。由于我国的《物权法》法典正在制定中,因此这里的讨论只限于理论层面,包括我自己的想法。在国外很多发达国家对于物权(这里的物权我限制解释为所有权)的取得有这样的规定,在拾得遗失物的时候,可以将其交到指定机关并登记、公告,当达到一定时限(我记得动产一般为半年。。。)无人认领时,拾得者将自动获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这是法律对所有权的获得的规定,既然有法律规定,那肯定符合了自罗马法时代就一直为人们所沿用的“物权法定”主义了,而这里面的“登记、公告”则体现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这一做法我觉得是值得我国正在制定中的特权法典借鉴的。说回我拾硬币的事情,由于我国并无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定,仅对垃圾的所有权规定了可以以拾取来获得(这是听老师说的,我还没查到是哪一条的规定,下次补上,哈哈~)。以这一元硬币来说,我觉得从社会的效率上来说,应该同样可以以拾取来获得其所有权,因为你不可能像我们小时候所说的那样“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我们小的时候有这种说法,是因为那时候整个中国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的,把所有的遗失物都规定为国有(现在还是)。即使我真的把它交到了有关机关、对其进行公示一定时间、原所有人拿回了这一元硬币,但在这一过程里所耗费的社会成本早就远远越过了这一元硬币本身的价值。因此这里可能还要规定一个与盗窃罪规定“秘密一定数额以上的才算盗窃”相类似的拾获归还标准,这里不再多说。
因此,综合我上面所说几点,我认为我捡到那一元硬币不返还给失主是合法的,虽然中国传统道德不允许我这样做,但我还是要试试,要不然哪来动力查资料写这些东西呢?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