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d 2008-07-08
“2008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一名北京来沪无业人员突然持刀闯入闸北区一综合办公楼内,连续捅伤多名公安民警和一名保安,随即被民警擒获。最后导致6名公安民警‘牺牲’,3名公安民警和1名保安人员受伤。”
这就是连日来备受国人关注的上海袭警事件,我个人认为这不是个别极端事件,而是中国社会发展到现阶段的产物,应该得到我们重视和思考。
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警察,与军队保卫国家安全的作用类似,是用来维持国家内部社会秩序,通俗地说也就是搞治安的。因此,它的作用很重要。记得我在读幼儿园的时候还有这样的儿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从这首儿歌可以看出,警察这一角色给人的印象应该是正直、无私、可靠的。但是,二十年后的今天,它却摇身一变,变成了不被人民信任的群体。不是我在诬蔑警察的形象,我的这种结论是从大量新闻事件和社会舆论中总结出来的,最近的一个突出例子就是6月28日贵州瓮安公安局被打砸抢烧,据贵州副省委书记石宗源分析,发生这一事件的深层原因是,“一些社会矛盾长期积累,多种纠纷相互交织,一些没有得到重视,一些没有及时解决,干群关系紧张,群众对我们的工作还不满意。”,这里面的“干群关系”指的就是政府、警察和群众的关系。
贫富差距我不说,经济泡沫我不提,高通胀率我不闻,因为我不是政府,只能依靠政府帮我们去解决这些问题。而可怕的也就在这里,虽然不能代表全部,不能把事情说得太绝对,但政府腐败,公、检、法部门办事不力,低效率,有黑箱操作,持权凌人,城管恶霸,这些印象都已深深刻在了广大人民的脑海中。人民长时间被这种环境压迫,出现上面提到的事情绝对不可能是偶然,只是迟早的问题。
为什么绝大多数网民支持杨佳(袭警嫌疑犯)而不可怜被捅死的警察?
网民这一群体的力量不容忽视,虽然政府的作用更大,但从CNN到沙朗屎通,近期“XX向中国人民道歉”的频繁出现绝对少不了中国网民贡献。它反应迅速,有一定的人民代表性。且来看看网民如何看待上海袭警事件。
“7月1日18时许,公安部政治部向上海市公安局政治部发来唁电,对不幸‘牺牲’的5名公安民警表示沉痛的哀悼,并向他们的家属致以亲切的慰问。”,这是官方的态度。有趣的是,与此相对,绝大多数对该事件的网评都出奇地理性,不但没有像平时痛斥各类“砖家”那样对待当场被抓的袭警嫌疑犯,反而要求查明犯罪动机,事情起因。因为,对一般人来说,进公安局打公安人员本身就是一件大傻事。再加上,警察队伍的公信力也因不断积累的干群矛盾而下降到历史低点,因此,大家都相信杨佳做这件事一定是被逼到走投无路了。
法律适用错误
新华网上海7月7日电,“上海市人民检察院7日对外公布: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日前对7月1日恶性袭警案犯罪嫌疑人杨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对闸北袭警案犯罪嫌疑人杨佳批准逮捕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查明2008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杨佳携带刀具、喷雾器、榔头等作案工具,至闸北区政法大楼附近警车停放处点燃装有汽油的啤酒瓶,头戴防毒面具从闸北分局便民服务通道冲入大楼,用刀砸伤保安并冲进一楼治安值班室,趁民警不备猛刺乱戳,后沿大楼楼梯向21楼督察室跑去,先后在9楼、10楼、11楼楼梯、21楼电梯口处对毫无戒备的民警胸、腹部等处挥刀戳砍,并冲进2113室继续持刀行凶,被在场民警合力制服,作案工具亦被当场缴获。犯罪嫌疑人杨佳持刀行凶共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多丑的事啊。。。检察院竟然把杨佳这一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客体必须是特定人的生命权。但,从杨佳的行为来看,他应该不是针对特定人,而是针对警察这一群体,因为他是见警察就捅,不是警察他不捅,而且要是男的警察才捅,这些事实都有相关的新闻报道及目击者为证。另外,从罪犯的客观方面来看,虽然杨佳是有选择性地挑男的警察来捅,但罪犯的现场有普通市民,属公共场所,这种挑人捅的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我个人认为,就算真的要逮捕、要起诉,也应该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逮捕、起诉。
最后再说一句,高物价,低收入,黑白横行,有冤无处申,申了也白申,这样的时世你叫我怎么跟你和谐呢?